中国武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3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8-077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45;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2018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五四路 89 号置地广场 4 层本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林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22 人、代表股份 536,701,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53.262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27,97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32.547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208,731,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0.71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
1.关于为子公司悉尼武夷润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4,582,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052%;反对 2,119,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3948%;
无弃权票。
2.关于投资建设中国海丝路肯尼亚蒙巴萨武夷工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4,847,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545%;反对 1,8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3455%;
无弃权票。
3.关于回购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38,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763%;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237%;无
弃权票。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01,64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9.6695%;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305%;无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873,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57%;反对 8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496%;弃
权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47%。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和郝卿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