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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武夷: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12-04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9-181
债券代码:112301、114495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19 中武 R1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 121-07 号


致: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涵、魏吓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或“本次解锁”),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2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作出《关于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闽国资函运营[2017]454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
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等相关事宜。


    (二)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一个解锁期共计 3,643,663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三)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
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3%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3%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4%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截至公


                                     4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
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满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
足,具体如下: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公司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平均值为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27,746.34 万元,较 2016 年度的 18,943.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万元增长 46.47%,高于《激励计划草案》设
润平均值较 2016 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 28%,
                                            定的 28%的增长目标,也高于 31.06%的行业
且不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公司 2018 年度
                                            平均增长目标。2018 年度每股收益 0.2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0.20
                                            元和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01.02%,均
元;公司 2018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率
                                            高于设定的指标。
不低于 75%。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64 名激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      均为合格以上,其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依据公司业      一个解锁期可获 33%比例解锁。

                                        5
绩情况及解锁时间表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当期应解锁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锁。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第一次解锁比例为 33%。


    (三)解锁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现有人数为 64 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4
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股票数量为 3,643,663 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持有限
制性股票 11,041,404 股的 33%),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571,748,764 股的
0.2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与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解除限售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涵


                                          经办律师:
                                                        魏吓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