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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维数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9-008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
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4 日-2019 年 1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3楼
新闻中心
    5、召集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刘棠枝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8名,代表股份814,006,5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78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53名,代表股份753,404,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427%。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名,代表股份60,601,8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64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3 人,代表股份 68,019,0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
份 38,702,1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
代表股份 29,316,9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94%。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赖伟德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刘棠枝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
会的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文丹微律师、于传淼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
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创维液晶
科技有限公司、刘棠枝、施驰、张知、应一鸣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股东出席会议代表股份662,433,394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563,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
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009,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3%;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丹微、于传淼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