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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海化: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8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7)第 121 号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邮编:
266071
                                                                    www.deheng.com.cn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7)第 121 号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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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山东潍坊滨
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 0563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
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4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86,916,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3.226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61,048,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3365%;通过网络出席的股东
人数为 4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5,867,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899%。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
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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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

       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

       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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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

     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5,15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601%;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4、《关于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

     同意 25,146,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130%;

     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99%;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7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5,146,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2130%;反对 7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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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99%;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72%。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注:1、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在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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