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该事项。 2.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0 元。 独立董事: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