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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莞控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2018-10-3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事实之一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应当认真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按时组织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提议进行处理,确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按《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对监事会的提议进行处理,确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公
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股东的请求进行处理,
确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履行《公
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按《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股东大会提案。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所有提案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15日前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上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媒体
上发布公告,对股东参加会议进行催告。
    股东大会通知篇幅较长的,召集人可以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七
十七条规定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仅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
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包括《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
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参加会议股
东食宿与交通安排、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还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相关事宜。公司在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
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应包括《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
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公布资产评
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专项提案提出。
    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应当作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
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按《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
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应当按《公司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员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六章   会议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
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
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
次股东大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   会议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
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第三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八条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
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董事
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
及其代表股份。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及公
告上所列的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发言
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股东发
言、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
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
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
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
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
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
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章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董事会、监
事会可以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招股、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
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
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
数。
    第五十二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公司章程》第八十六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
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
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负责赔偿。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
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
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
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
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
确定。
    第五十四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
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
(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
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
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
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
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
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
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召开时,投票、
表决等程序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执行。


                  第九章   计票、监票与唱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事先推荐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
推荐的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
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
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
唱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
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
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
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唱票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
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
计票:
    (1)列席会议董事;
    (2)列席会议监事;
    (3)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4)监票人员;
    (5)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6)会议主持人。


                     第十章   大会决议和公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
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
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大
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宣读各项股
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八条   在交易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当日披露决议公告。在非交易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应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核实决议公告内容是否涉及否决议案。如是,应在次一
交易日上午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
披露决议公告后复牌。如否,应在次一交易日午间披露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形成决议,或者
未能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请,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或相关信息后复牌。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
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按《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一并公告。


                       第十一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
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