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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莞控股:融资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
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权限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
部”)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融资行为,莞
深高速分公司的融资行为由总部统筹。总部及下属单位合称“集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
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
票、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
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ABS)以及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业务的主要环节: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融资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总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统一进行年度授信。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
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集团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
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六)控制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在授权范围内,由总部财务部实施
集团的债务性的融资工作;由总部战略投资部实施集团的权益性的融
资工作。
       第八条 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
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融
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集团的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总部监察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
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
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四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集团应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及资金状况编制融资计划,详
细说明:
       (一)融资规模、融资途径等;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五)偿债计划。
        第十一条 融资申请及审批权限
       (一)总部融资的申请及审批
       1. 境内债权融资
       (1)总部通过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融资行为,需
提交总部党委会、总部领导班子会、总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总
部股东大会批准。
       (2)总部通过银行借款的融资行为,需做好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
计划,提交总部党委会和总部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
准。
       年度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融资行为,经总部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年度授信额度外的银行借款融资行为,经总部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提
交总部党委会和总部领导班子会批准后办理。
       (3)总部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的融资行为,
由总部财务部负责提案,经总部分管财务副总、总部总裁和总部董事
长审核同意后,提交总部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复审,再提交总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总部财务部进行办理。
       2. 境内股权融资
       (1)总部通过定增、配股、公开增发的融资行为,需提交总部党
委会、总部领导班子会、总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总部股东大会
批准。
       (2)总部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行为,需提交总部党委
会、总部领导班子会、总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总部股东大会批
准。
       3. 境外融资
       总部境外股权、债权融资需提交总部党委会、总部领导班子会、
总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总部股东大会批准。
       (二)下属单位融资的申请及审批
       1. 境内债权融资
       (1)金融类下属单位通过银行借款的融资行为,需做好年度银行
整体授信的计划,并按照相关权限文件,提交总部党委会和总部领导
班子会批准。年度授信额度内且融资金额不超过下属单位净资产 5%的
融资行为,经下属单位董事长批准后办理。年度授信额度外或融资金
额超过下属单位净资产 5%的融资行为,经总部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2)高速类下属单位的融资行为由总部进行统筹,经总部党委会
和总部领导班子会批准后办理。
    2. 境内股权融资
    下属单位通过增发股权、发行可转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股权再
融资行为,经总部党委会和总部领导班子会批准后办理。
    3. 境外融资
    (1)下属单位境外股权融资行为,经总部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2)下属单位境外债权融资行为,若融资额度大于下属单位净资
产 50%的,经总部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小于净资产 50%的,总部领导
班子会议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备
忘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融资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第十四条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总部《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总部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融资监督

    第十六条 总部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总部监察审计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
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总部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
批机构进行处理。总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总部股东大会报
告。
       第十九条 总部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
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第二十条 集团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集团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法的,集团有权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部董事会授权总部领导班子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实
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部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总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