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2019-04-17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0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
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 2 )
2、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P 3)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P 4)
4、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18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P 5)
5、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P 6 -7)
6、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P 8)
7、独立董事对公司出租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P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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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公司为股东、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
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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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的要求,可
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所做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的结论。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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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
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
划》相吻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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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经营成果,我们结合公司相关制
度及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
2018 年度薪酬方案,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管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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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确定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本次年度审计机构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
勤勉尽责,执业能力良好,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采购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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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过程中,审计时间充分,人员配置合理,所属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
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按时提交了审计报告;经其审计的
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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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控股、公司)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东莞控股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副总裁的提名方式
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经审核,李海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作出的有
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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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租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将所属的莞深高速原塘厦收费站闲置土地租赁给东莞巴士
有限公司,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此次租
赁事项履行了公开招投标程序,交易价格以中标价为准,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租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发挥公
司资源的价值;本次交易价格以中标价为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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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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