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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莞控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

本制度执行。

    担保事项属于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

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安慰函或其他形式函件的,以函件内容是否表

明构成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或是否为公司、子公司创设任何担保债

务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如函件构成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信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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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形式。

具体包括:

        (一)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对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

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

反担保,同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的可控性,不对等担保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不得为参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公司因自身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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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向担保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增信性质类公司等)提供

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班子

会讨论,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决策流程。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

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几种情

形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成公司章程的说法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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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基于被担保人最新的财务状况,无法获

取最新财务数据的,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将拟对外担保事项通知本公司,履行

本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待本公司审

批通过后,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制度,应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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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履约投标、采购合

同等事项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属于为自身义务提供担保的,应

适用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审批程序;

属于对外担保的,适用本制度的权限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

    公司财务部负责受理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负责审核

被担保人的条件及相关资料,填报《对外担保受理申请表》(见附件

1),符合条件时方可履行上报审批流程。其中,公司对直接或间接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受理,审核并填报以上资

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具体资信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

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本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本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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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

东协议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三)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担保事项涉及的主合同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与承诺;

    (七)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决议

应注明“本决议须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八)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或战略投资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

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

调查和核实,形成资信调查评估报告,并将资信调查评估报告、审核

通过后的《对外担保受理申请表》及申请资料、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担

保合同等与该担保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交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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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仍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

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董事长及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或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

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包含对外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信

息。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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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通

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公司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负责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向

证券事务部报备。证券事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台账,定期与

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核对对外担保台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件,下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是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

管理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职责划分,负责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与

评估、担保合同的签订、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发

生对外担保的子公司应指定部门协助公司财务部或战略投资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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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

    公司企管安监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和法

律咨询。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实施过程的持续性监督检查。

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对外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日常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资

信等情况,按月或季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定期分析被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企业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担保期间,日常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恶意串

通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总裁及董事长,

并联合其他部门研究应对措施、形成方案,报公司班子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

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

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形成追偿方

案,报公司班子会审批。

    第三十条     在担保期间,主合同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人的,公司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得承担超过

原担保范围的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被担保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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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同一担保事项存在两个以上

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

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日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

动追偿方案,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

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

责,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对外担保事宜,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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