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
本制度执行。
担保事项属于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
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安慰函或其他形式函件的,以函件内容是否表
明构成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或是否为公司、子公司创设任何担保债
务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如函件构成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信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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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形式。
具体包括:
(一)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对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
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
反担保,同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的可控性,不对等担保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不得为参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公司因自身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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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担保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增信性质类公司等)提供
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班子
会讨论,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决策流程。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
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几种情
形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成公司章程的说法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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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基于被担保人最新的财务状况,无法获
取最新财务数据的,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将拟对外担保事项通知本公司,履行
本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待本公司审
批通过后,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制度,应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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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履约投标、采购合
同等事项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属于为自身义务提供担保的,应
适用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审批程序;
属于对外担保的,适用本制度的权限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
公司财务部负责受理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负责审核
被担保人的条件及相关资料,填报《对外担保受理申请表》(见附件
1),符合条件时方可履行上报审批流程。其中,公司对直接或间接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受理,审核并填报以上资
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具体资信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
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本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本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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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
东协议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三)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担保事项涉及的主合同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与承诺;
(七)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决议
应注明“本决议须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八)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或战略投资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
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
调查和核实,形成资信调查评估报告,并将资信调查评估报告、审核
通过后的《对外担保受理申请表》及申请资料、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担
保合同等与该担保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交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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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仍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
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董事长及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或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
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包含对外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信
息。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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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通
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公司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负责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向
证券事务部报备。证券事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台账,定期与
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核对对外担保台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件,下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战略投资部是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
管理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职责划分,负责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与
评估、担保合同的签订、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发
生对外担保的子公司应指定部门协助公司财务部或战略投资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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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
公司企管安监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和法
律咨询。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实施过程的持续性监督检查。
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对外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日常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资
信等情况,按月或季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定期分析被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企业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担保期间,日常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恶意串
通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总裁及董事长,
并联合其他部门研究应对措施、形成方案,报公司班子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
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
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形成追偿方
案,报公司班子会审批。
第三十条 在担保期间,主合同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人的,公司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得承担超过
原担保范围的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被担保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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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同一担保事项存在两个以上
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
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日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
动追偿方案,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
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
责,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对外担保事宜,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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