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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机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3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字[2018]第 251 号



致: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石化石油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中石化石

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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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相关文件,

确定股东大会审议 11 项议案。其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议案》,确

认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 3 项议案并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

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

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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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召开,表决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

下午 14:0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 5

号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此外,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与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2,111,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58.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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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经查验,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

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6月11日下午3:00到2018年6月12日下午3:00。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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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公司股份2,621,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8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其股东资格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

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

者服务密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

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3名监票人(包括2名股东代

表和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

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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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

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

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4,44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82%;反对24,5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4,39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043%;反对294,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4,420,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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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20%;反对267,29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54,420,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20%;反对267,29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370,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8976%;反对316,69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投资者:同意3,019,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含网络投票,下同)的89.2619%;反对316,69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2%;弃权46,5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5,5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5.2625%;反对836,690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75%;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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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7,7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5.9185%;反对814,500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15%;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7,7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5.9185%;反对814,500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15%;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7,1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7.3791%;反对765,100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09%;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44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82%;反对245,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

     表决结果:同意354,39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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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043%;反对294,5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序号                             名称               同意股份数            比例

12.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建强先生             352,121,582          99.2638%

12.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谢永金先生             352,121,582          99.2638%

12.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卫东先生             352,121,582          99.2638%

12.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哲先生               352,121,588          99.2638%

12.0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茹军先生               352,121,581          99.2638%

12.0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锦宏先生             352,121,581          99.263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序号                     名称           同意股份数         比例

        1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振中先生   352,121,581         99.2638%

        1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潘同文先生   352,121,584         99.2638%

        13.03     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杰女士     352,121,581         99.2638%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序号                       名称           同意股份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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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李友忠先生 352,121,582     99.2638%

14.0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谭克非先生 352,121,580     99.2638%

14.03     非职工代表监事万文钢先生         352,121,584   99.2638%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第(五)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第(六)、(七)、

 (八)、(九)项议案为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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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石化石油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承办律师:   温莉莉



                                承办律师:   刘   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