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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年7月)2014-07-19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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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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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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