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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2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7/ 第 009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21 日 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4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 15:00-4 月 21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刘中国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5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485,390,8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3,795,966,720 股)的 65.47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01,016,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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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数 284,374,27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4915%。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 13 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 2 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 年度报告
    同意 2,485,11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
反对 137,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137,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744,6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230%;反对 137,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385%;弃权 137,3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6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5,183,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6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812,3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420%;反对 60,2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169%;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3,62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
反对 1,619,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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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253,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5053%;反对 1,619,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4536%;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85,183,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6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812,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419%;反对 60,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169%;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484,984,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27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612,9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8861%;反对 270,37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757%;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唐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选举增补李曙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80,101,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
反对 5,12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弃权

                                    3
160,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1,729,81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8.5184%;反对 5,129,52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1.4368%;弃权 160,1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44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
有公司股份的关联人股东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
为 345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6,856,564 股。
    同意 293,689,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90%;
反对 63,01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81%;弃权
153,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9,25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82.2990%;反对 63,014,20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17.6581%;弃权 153,1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的 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483,50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
反对 17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1,71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130,4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4709%;反对 176,1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93%;弃权 1,712,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479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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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
公司股份并参与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
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 348 人,所持股份数为
2,485,229,927 股。
    同意 2,484,869,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反对 35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498,58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8991%;反对 35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1001%;弃权 2,6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琪、钟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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