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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湘印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2-01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湘印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投资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委托理
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
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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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股票、债券、证券回购、公募基金、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通过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
的行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
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
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
外)进行证券投资,并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
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证券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负责人,负责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
并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在授权范围内确定投资规模、可
承受的风险限额等。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除委托理财外的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
理。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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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证券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
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
金。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具
体实施和管理,负责: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
服务。
    (二)委托理财期间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
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财务中心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
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
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
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四)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协
调独立董事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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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分析和评估证
券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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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与或实施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秘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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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废止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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