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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公司章程(2017年5月)2017-05-2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5月24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220000123962584G。
     公司的设立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
[1993]47号文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2]97号核准,于2002年9月26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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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全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吉电股份
             英文全称:JILIN ELECTRIC POWER CO.,LTD.
             英文简称:JE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6,313,98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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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
大力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资源控制能力、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
的财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火电、水电、
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
核能等)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
务、项目建设委托管理; 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
水)、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
与销售;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
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
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
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
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
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
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
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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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技术服务、
咨询与评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
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吉林
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
林华能发电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6,313,980股,无其他类
别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46,313,98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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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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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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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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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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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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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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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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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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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规定。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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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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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15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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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17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8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19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20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21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22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23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2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25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连续180 日以上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
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达到 30%及其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26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
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
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
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
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
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
    选举董事、监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对全体候选董
事、监事进行一次投票,即股东选举董事、监事时,对全部
的候选董事、监事一次进行投票。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27
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28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29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30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31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32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独立董事三
名、职工代表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3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3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决策权
    (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1、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下的对外投资。
    2、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担保的权限: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

                             35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
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6)公司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必须提供同等数额的有效
的反担保,否则任何担保合同均无效。
   4、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的资产抵押。
   5、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0.5%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6、债权或债务重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的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8、租入或租出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资产。
   9、赠与或受赠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10、管理合同签订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以上, 10%以下的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

                         36
受托经营等)的签订。
    (二)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董事会要根据
交易标的情况,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或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书面通知、当面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一至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37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38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五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39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4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向董
事会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按其职责
分工协助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经理作好分管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
汇报;
    (三)了解和掌握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提供信
息;
    (四)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
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
问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
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42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3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


                            4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 规定, 设立公司
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书记、 副书记、 委员和
公司纪委的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
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设书记 1 名,
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政治工作部作为工作部
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
察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
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
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三)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
决策。
                              45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员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
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七)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
   (八)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研究、 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系统党组织和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46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公司工会组
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
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工会组织。工会围绕生产经营中
心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共青团组织,接受同级党组
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九章    国有权益保护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
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
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
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48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按
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9
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
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
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在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或
资产总额的 1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50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
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


                            51
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若
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52
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
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公司还处于业务调整期的;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事项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53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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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六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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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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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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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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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9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60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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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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