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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2018-02-1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年2月9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
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与授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规定。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本条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除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之外的其他事项:
    1、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
    2、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4、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15%以下的资产抵押。
    5、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0.5%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6、债权或债务重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8、租入或租出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资产。
    9、赠与或受赠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10、管理合同签订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的签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
度终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股东大会(一)、(三)、(四)、
(五)、(七)和(十二)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列入年度股东
大会议题。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
5 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对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的。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方案;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
的债务;
    (五)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或依公司《章程》规定);
    (十)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达到一定标准:①会
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的;②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例超过50%的;③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
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一)股份回购方案;
    (十二)10%以上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如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9699 号)。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和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通知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
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不得
变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间隔二个交易日,并且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
交易所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期应与交易系统投票日期相同,并
且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
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
此前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
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准备讨论的议题应在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准备讨论的议题应在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董事
会审查后方可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连续 180 日以上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
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程序。要求在股东
大会上发言的股东,需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并向会
议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根据实际限制,发言顺序按
持股数排序,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能进行大会发
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选本次会
议总监票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总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所作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所作的特别决议,必须以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及其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
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五十一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
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
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
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
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候选董事、监事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五十三条   选举董事、监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
对全体候选董事、监事进行一次投票,即股东选举董事、监
事时,对全部的候选董事、监事一次进行投票。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公告


       第五十六条   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七条   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与会董事
应当在会议决议上进行签名。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报证券
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必须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
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的, 应当披露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单独
披露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
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在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要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参加股东大会现
场所涉及的全体人员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