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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2018-02-1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2月9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8 年修订)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公
司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
续任职时间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规定确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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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上任履行职责的时间:新一届董事会
成员或新当选的董事在股东大会选举结束后形成的会议决
议上签字后,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董事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董事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知识及
相关工作经验;
    (四)董事能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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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的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
    (三)根据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具体事务;
    (四)出席股东大会;
    (五)领取报酬与津贴;
    (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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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有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其判断提
供依据;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八)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预案;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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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如下意见:同意、保留意
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九)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
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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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第十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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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失误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
应的责任;如证明参与决策的董事已经按商业判断原则行
事,确实履行了诚信与勤勉义务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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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董事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
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董事
不得免除责任;
    (五)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
责任保险。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
责任除外。


                  第三章   董 事 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
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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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定公司的(年度和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或确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担保项目,凡单笔或累计
(12 个月内)总额在 1000 万元—3000 万元的担保项目须经
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十五)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下的赠
与或受赠资产;
    (十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限额以上的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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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一)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
    (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1、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
    2、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担保的权限: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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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担保;
    (5)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
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6)公司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必须提供同等数额的有效
的反担保,否则任何担保合同均无效。
    4、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15%以下的资产抵押。
    5、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0.5%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6、债权或债务重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8、租入或租出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资产。
    9、赠与或受赠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10、管理合同签订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15%以下的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的签订。
    (二)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董事会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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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标的情况,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或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人事权
    (一)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制定、批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
    (三)听取、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和工作情况;
    (四)保持公司管理团队的持续与稳定,评估经营管理层
的工作业绩;
    (五)聘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调控权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起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
计划;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制定董事会的工作规则;
    (三)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职责,界定董事会与经
营管理层之间的管理界面;
    (四)批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六)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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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 事 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的辞职及程序
    (一)当董事长的身体健康出现严重问题时;
    (二)董事长因个人或家庭遭受困难而影响其正常工作
时;
    (三)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四)董事长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书;
    (五)董事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选聘新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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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离任审计完成并经董事会同意后,原任与新任董事
长在监事会监督下进行交接手续;
   (八)董事长离任情况应及时披露,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的解职及程序
   (一)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纪事件的;
   (二)董事长主观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有关司法、监管部门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长的
建议或规定的;
   (四)董事长连续六个月不能亲自履行职责,且不主动提出
辞职的;
   (五)董事提出解职议案;
   (六)董事会讨论董事长解职事宜,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向董事长通报董事会讨论情况;同时选举新任董事长并
行使职权;
   (七)对董事长进行解职审计,董事会同意后原任与新任董
事长在监事会监督下进行交接手续;
   (八)董事长解职情况应及时披露,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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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公司发
展战略的研究工作,负责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起草工作,负
责公司中期发展计划制定工作。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董事长担任主
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
符合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负责对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实施情
况;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
成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
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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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由公司董事担
任。
    第二十九条     上述董事会工作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上述董事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工作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除法律、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召开 4 次,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将会议通知及相
关会议材料书面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在
开会前一天或前五天通知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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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或机构有提案权: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监事会;
    (四)董事会下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议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定期
会议或临时会议);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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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第三十四条情形
之一)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第三十六条情形
之一)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其
中:形式审查只对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实
质审查是指: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提案人
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议案发回提案人
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建议
提案人向有关机构提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材料(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经董事会秘书汇总后,报告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
长决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合乎法律规定的召集人的
要求,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作出,包括: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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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
期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召
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会议对董事的要求(亲自出席或
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
的日期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盖有董事会印章,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定期会议)或 1 日—5 日(临时会议)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公司董事、
监事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直接送达的要有签收手续,非直
接送达的要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的临时会议,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并做相应记录,召集人必须在会议上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十三条   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详细说明情况,提交新
提案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书面认
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或者会议日期做相应顺延。
    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应当事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前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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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但不能委托本公司现任董事以外的人代
为出席。委托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委托无效。
    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
名:
    (一)委托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的明确意见;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第四十六条   董事委托与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
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明确对提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不明确的全权委托和授权事项;
    (四)董事也不得接受两个以上董事的授权委托事项;
    (五)委托书最迟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交董事会秘书;
    (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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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必须亲自列席,不
能委托他人代为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但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不得通过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以书面形式召开董事会
时,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
意的董事达到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做出决定所需的人数,
相关议案即构成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如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宣
布会议改期召开。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议程进行。董事长

                            21
或会议主持人应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董事的意见,有权
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个
议题。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均应独
立、审慎、明确地发表意见和建议。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议案,应在审议前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
时,应当由与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
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逐项分别表决的
方式进行,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与会董事表决
只能选择其一;对于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者,应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离开现场不
回也不做选择者,视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另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方式,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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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情形的;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议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表决,应将有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对议案未获通过的,并且有关条件和因素
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在 1 个月内,董事会会议不允许再
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六十条     1/2 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原因,导致与
会董事无法对有关事情做出判断的,董事会会议可对该议案
进行暂缓表决。
    第六十一条     通讯表决应遵循以下事项:
    (一)表决内容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二)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
    (三)表决方式为通信或传真;
    (四)董事在董事会秘书的通信、传真提供的表决票上进
行表决,注明签署年月日;
    (五)提案人应确保全体董事对议案内容清楚,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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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应确保全体董事对表决票上的有关事项清楚;
    (六)表决议案未能得到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则该议案
未获通过。如提案人要求,该议案可转入非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再次审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以现场和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的,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情况;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情况;
    (六)董事发言的要点情况(按议程逐项记录);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客观、全面、真实。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第六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24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不按本条规定签字确认,也不将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也不发表公开声明的,应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董事会决
议,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
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五)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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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人员应妥善
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对外正式披露之前,与会人员对
会议文件、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一)董事会的决议,一经形成即由董事会和总经理组织
实施。
   (二)董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督促。
   (三)每次召开董事会,可由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
董事长的意见转达到有关董事。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
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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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
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印
章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和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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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
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
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10 年
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
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本规则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方案,并应
经董事会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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