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所属单位与关联方签署总承包合同的专项意见2018-07-0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所属单位与关联方签署总承包合同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所属单
位与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情况,
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出席
本次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所属单位与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
合同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事项时,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才延福先生、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
履行了回避义务,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
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大安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镇赉吉电
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电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
持股51%)的全资子公司兴国吉电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余江县长浦新电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持股95%)的全资子公司余江县
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
同,符合项目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所属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技术
需求、设备保障和现场管理,系公司经营所需事项。
3、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商定承包合同金
额,且明确了具体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
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
表决程序。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