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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1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将

已销售的电量享有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权利委托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

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

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 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关于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议案的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向上交所、银行间交易市场协会申请发

行ABS、ABN,注册储架各100亿元,发行额度合计100亿元,发行期

限3年。由平安证券设立并管理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募集资金用于

满足相关提供应收账款资产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同意委托集团公

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委托代理的资产规模为15.83亿元,期

限3年,集团公司不收取委托费用。

    2.集团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集团公司不收取委托费用,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

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

产证券化融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