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的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 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需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在仔细审阅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公司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 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我们同意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事项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边新俊、高云飞、李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