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聘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李雪芹女士的个人简历、 工作实绩等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李雪芹女士的履历等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李雪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条件。 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雪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届满止。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边新俊 高云飞 李 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