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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广核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26  

						证券代码:000881                  证券简称:中广核技                公告编号:2017-098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41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7,686,421 股,
每股面值 1 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 1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799,999,963.66 元,
扣 除 承 销 费 及 发 行 相 关 费 用 44,864,290.6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755,135,673.0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准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21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1、2017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德证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考《中广核
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7)。
      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募集资金在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17年8月
序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帐号         21日活期账户
号
                                                                                 余额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广核技   44301560043833050000         583,410.97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广核技   4000023029201674527      298,112,293.25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中广核技   411900021510202           92,664,947.0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4                                       中广核技     79170155200017002            433,413.90
     行
-                   合计                      -                 -             391,794,065.20
      2、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向中广核拓普(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拓普”)增资 2,747.80
万元以实施汉川项目,向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俊尔”)
增资 3,928.95 万元以实施温州项目;并通过向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高新核材”)增资 22,220.61 万元,再由高新核材分别向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
(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新材料”)实缴出资 8,287.29 万
元以实施太仓项目、向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高
聚物”)增资 4,740.94 万元以实施中山项目、向湖北拓普增资 5,103.07 万元以实施
汉川项目、向中广核俊尔增资 4,089.32 万元以实施温州项目。
      公司、湖北拓普、中广核俊尔、高新核材、太仓新材料、中山高聚物、中德证
券及相应银行将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便相关各方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
共同监管(具体情况请参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28,897.37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96)。
      (1)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高新核材、中广核俊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解放支行、中德证券于同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
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7-097)。
      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募集资金在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截至2017年8月21日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帐号
号                                                                        活期账户余额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解放支行   中广核俊尔    577900019710405                0.00
-                  合计                     -                -                       0.00
      (2)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高新核材、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仓分行,太仓新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山高聚物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湖北拓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截至2017年8月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帐号
号                                                                         21日账户余额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高新核材      478070594733                   0.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太仓新材料    10534701040017962              0.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中山高聚物    10534701040017996              0.00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湖北拓普      475470598271                   0.00
-                   合计                        -                -                    0.00
    前述四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高新核材(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一、高新核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78070594733,截止 2017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年产 2.4 万吨长玻纤增强聚丙烯车用结构材料(LFT)
生产建设项目、年产 6.6 万吨高性能改性尼龙(PA)生产建设项目、年产 3 万吨高
性能改性聚碳酸脂(PC)生产建设项目、13.485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10 万吨
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18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左刚、祁宏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
    (二)公司、高新核材、太仓新材料(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太仓新材料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534701040017962,截止 2017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13.485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左刚、祁宏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
    (三)公司、高新核材、中山高聚物(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中山高聚物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534701040017996,截止 2017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左刚、祁宏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
    (四)公司、高新核材、湖北拓普(以下统称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湖北拓普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75470598271,截止 2017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8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左刚、祁宏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