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反诉)的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000881 证券简称:中广核技 公告编号:2019-034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广核
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三角洲”)为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与
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天”)签订了《中广核三角洲(中山)
高聚物有限公司 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 1、生产厂房 2、综
合仓库 1、综合仓库 2、厂区附属工程 A、厂区附属工程 B、门卫室、储罐区)
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18 年 11 月 12 日金中天以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广核三角洲。该事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4)。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中广核三角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金中天,该
案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现将有关反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吉昌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苏忠兴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 13 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 25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琼
受理机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反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
聚物有限公司 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 1、生产厂房 2、综合
仓库 1、综合仓库 2、厂区附属工程 A、厂区附属工程 B、门卫室、储罐区)施
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作为总包方承建反诉原告 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
目一期工程。但因反诉被告违约,迫使反诉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通知
其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反诉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反诉原告全部损失,尽快移交现场及已建工程。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
公司 10 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 1、生产厂房 2、综合仓库 1、
综合仓库 2、厂区附属工程 A、厂区附属工程 B、门卫室、储罐区)施工合同》
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解除;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10,180,752.40 元(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 8,953,599.48
元(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 56,137.27 元(自 2018 年 6 月计算至实际
完成项目施工现场及已施工工程移交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5、判令反诉被告立即移交项目施工现场及已施工工程(含全套施工资料);
6、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搬离由其提供的存放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原材料;
7、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 2 至 4 项诉求金额合计 19,190, 489.15 元。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对项目总施工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暂停实施中广核三角洲公司“10 万吨高聚
物材料新建项目”。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不包括本次反诉,本公司作为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件共 7 笔,
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197.55 万元;本公司作为被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件共 4 笔,
涉及金额约人民币 11,848.63 万元。以上未形成预计负债。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