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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力水泥: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1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8-022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999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何毅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6,934,6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8635%。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326,907,0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8580%。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7,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6%。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二)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三)2017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四)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报告。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五)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26,908,9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257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41%;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1159%;弃权 0 股。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授权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七)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经
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具体事项。

    (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九)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十)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6,910,0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24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0 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96%;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9.1304%;弃权 0 股。
    五、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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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袁肖磊 李帅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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