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8-052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9月17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 15:00—2018年9月1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 8 号本公司总部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汤业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551,725,432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9%。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523,087,803 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 1 57.92%。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28,637,629 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的 6.23%。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49,564,92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160,50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 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受强台风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部分股东(代理人)、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有表 占有表决 占有表决 序号 普通决议案 股份类别 票数 决权股 票数(股) 权股份的 票数(股) 权股份的 (股) 份的比 比例(%) 比例(%) 例(%) 合计 551,722,632 99.9995% 1,800 0.0003% 1,000 0.0002% 其中:与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会持股 5% 34,963,962 99.9920% 1,800 0.0051% 1,000 0.0029%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股东 (修订稿)》。 A股 523,085,003 99.9995% 1,800 0.0003% 1,000 0.0002% H股 28,637,629 100% 0 0% 0 0% 表决结果 通过 合计 551,722,432 99.9998% 0 0.0000% 1,000 0.0002% 其中:与 会持股 5% 34,963,762 99.9971% 0 0.0000% 1,000 0.0029% 审议及批准《关于变 2 以下股东 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A股 523,086,803 99.9998% 0 0.0000% 1,000 0.0002% H股 28,635,629 100% 0 0% 0 0% 表决结果 通过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有表 占有表决 占有表决 序号 特别决议案 股份类别 票数 决权股 票数(股) 权股份的 票数(股) 权股份的 (股) 份的比 比例(%) 比例(%) 例(%) 2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 合计 520,018,831 94.2532% 31,705,601 5.7466% 1,000 0.0002% 《公司章程》有关条 其中:与 款,并授权董事会代 会持股 5% 3,260,161 9.3236% 31,705,601 90.6735% 1,000 0.0029% 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 以下股东 1 《公司章程》而所需 A股 517,843,170 98.9974% 5,243,633 1.0024% 1,000 0.0002% 之备案、变更、登记 H股 2,175,661 7.5972% 26,461,968 92.4028% 0 0.0000% 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 表决结果 通过 案。 说明: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9 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华青春、李敏杰 3、结论性意见: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7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