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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信家电: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29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 2019 年 3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公司信息保密意识,维护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并按照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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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四)公司除应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
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上予以发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
的正式公告。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宜
负直接责任;
    (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系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
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
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报告,以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下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含公司秘书,下同)为公司与两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两地交易所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
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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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及时知晓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 负责公司与证券类媒体的联系;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
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
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 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职权。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
信息,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管理层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两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申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告知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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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
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咨询两地交易所,由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
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和泄漏公司非公开信
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
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和建议。如董事会秘书认为不适合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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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公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
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申请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两地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两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
要对外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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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等两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
时间、标准、程序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两地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两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两地交易所赋予
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对外
信息披露的统一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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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长审核(视不同情况);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须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
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醒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依深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三)、(四)项内容,董事会秘书须在征得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或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或
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向两地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学习《证券法》,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
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信息公告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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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
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
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
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
息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下列发生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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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事项,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
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
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
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证券部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
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证券部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
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三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向政府部门汇报或新闻媒体采访需慎重对待。
不得在信息公告前提前泄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于公开披露之前将统计
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在资料上加盖“保密资料”等字
样的印章,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以及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信息披露责任人
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等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
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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