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如下: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现
象;
2、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对
其他公司的担保)及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21,5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
外担保余额为24,0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0.67%;
(2)报告期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及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未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55,671.71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
外担保余额为117,438.5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52.21%。
(3)报告期末,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及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未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为8,676.95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86%。
(4)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已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发生的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属实;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违规担保行为,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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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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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钱明星 韩 斌
贾利民 宋 航
201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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