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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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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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回购公
司股份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本所律
师已就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出具《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因公司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针
对调整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定义一致。
一、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履行的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补充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9 年 4 月 15 日,众合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及拟回购股份
的实施期限。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调整后的回购方案可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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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众合科技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定程序,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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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 颜华荣 高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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