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7-09-11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认真审阅,经过认真讨论,我们对
上述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终止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和资产收购的相关议案符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以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积
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工作。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和政策发生变化,
经公司审慎研究认为,预计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事项。经审慎研究,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角度
出发,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3、自筹划本次资产收购事项以来,公司积极筹划有关方案,但
由于相关工作量较大,预计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可行的方案,公司
及相关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资产收购事项条件不够成熟。经审慎研
究,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决定终止
筹划本次资产收购。
综上我们认为,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资产收购有利于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余应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