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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11-30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天津爱奇鸿海海河

智慧出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慧出行
基金”)事项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
的事前认可。公司审议本次参与投资智慧出行基金事项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西藏锦川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川”)以零
对价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智
慧出行基金人民币1.2亿元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同时,西藏锦川按1
元/认缴出资额对智慧出行基金进行投资,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
投资业界通行的模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过
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应敏、胡必亮、张一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