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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生产经营稳定,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金拆借补充协议。
    三、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开立借款保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白鹭”)以借款保函方式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即由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开具融资性保函,
并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基于该融资性保函向新疆白鹭授信。本次借款
保函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期限为 12 个月。
    新疆白鹭经营业务正常,所处行业相对成熟,经济效益、财务风险可控,此项业务
有利于公司总体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开立借款保函。
    五、关于与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财务融资成本,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运
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签订资金拆借协议。该协议符合公司未来
战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楚金桥                   尚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