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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构筑物租赁
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
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二)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
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
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并同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
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楚金桥                   尚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