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意见2017-08-1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省长投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大股东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省长投集团”)借款人民币 4 亿元,以补充公司经营与发展所需流动资金和生
物产业园的项目建设。 借款期限为一年(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
借款利率为 4.785%。
我们认为,公司向省长投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未发
现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
股东。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公司因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拟在原有经营范围“原料药”中增加“替硝唑”,
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