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依据客观公 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聘任人选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聘任人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 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此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总经理任 命事项,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