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1-15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
司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报告:孟州公司
于近日收到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焦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
罚决字【2017】第40号),决定对孟州公司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孟州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孟州市大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专旭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经营范围: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名称和有效期
限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
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股东情况:广济药业持股 96%,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
二、处罚事项
2017年10月25日,经焦作市环保局对孟州公司2号锅炉出口烟气进行监测,
烟尘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豫环许可焦048号)的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30日,焦作市环保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
先〔2017〕34号)告知孟州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年11月8日,焦作市环保局对孟州公司下达了《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河南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相关规定,焦作市环保局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产30%,锅炉负荷不超过24.5t/h;
2、给予行政罚款三十万元行政处罚。
孟州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
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焦作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孟州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孟州已接受上述行政处罚。
预计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对孟州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孟州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及孟州公司将立即进行整改,加强对现有标准工作流程自查,进一步完
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管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公司
也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和监督,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四、其他
孟州公司环保整治及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