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对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保证惠生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向惠生公司提供借款 1500 万元,期限三年,年利率 8%。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对惠生公司的借款是 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以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借款风险可控;相 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 借款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