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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8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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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205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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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5 年财务和内控审计中介机构的
 议案》;
     8、《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有效期限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3:00-15:00,召开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4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37,992,909 股,占华东医药
股本总额的 54.829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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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235,880,125
股,占华东医药股本总额的 54.342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2,112,784 股,占华东医药股本总额
的 0.4867%。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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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议案 161,053,181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7%,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其中关联股东杭州
 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6.02)议案 83,878,477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7%,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远
 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45 年财务和内控
 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有效期限的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至九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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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 TCYJS2015H0205 号《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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