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8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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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205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于野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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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5 年财务和内控审计中介机构的
议案》;
8、《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有效期限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3:00-15:00,召开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4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37,992,909 股,占华东医药
股本总额的 54.829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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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235,880,125
股,占华东医药股本总额的 54.342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2,112,784 股,占华东医药股本总额
的 0.4867%。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85,9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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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议案 161,053,181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7%,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其中关联股东杭州
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6.02)议案 83,878,477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7%,30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其中关联股东中国远
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45 年财务和内控
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有效期限的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237,978,409 股赞成通过,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3000 股反对,11,500 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至九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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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5H0205 号《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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