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106 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2017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8 月 13 日、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号)、《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 号)、《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 号)、《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 号)。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浙民终 565 号《民事调解书》、(2017)浙民终 566 号《民事调解书》。现就本事项公 告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2017)浙民终 565 号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已获得浙江省人 民法院的确认。 1、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策管理”)应向宇星科技发 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星科技”)支付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 购回款本金189,225,136元。剩余权策管理应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剩余购回款本 金35,986,180元、违约金45,042,263元、案件的一审受理费1,393,068元以及财 产保全费5,000元)以权策管理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项下所购份额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包括全部现在尚 未实际收回的及已实际收回的,及其孳息)抵偿,该抵偿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 效,且无论前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今后实际的回收情况如何,各方均互不找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106 号 补(即互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前述权策管理应支付的现金189,225,136元于 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2、本案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权策管理承担。 3、若权策管理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第1条的应付现金189,225,136元,则宇星 科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权策管理所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000967,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权策管理合计持股33,001,405股)中的20,790,900 股(包括20,790,900股股票及对应的红利、红股、转增股,统称“标的股票”), 前述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均全部归宇星科技所有,在此情况下: 3.1、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如低于189,225,136元的,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 在收到标的股票全部成交价款后放弃向权策管理追偿不足部分款项; 3.2、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如高于189,225,136元的,权策管理同意超出部分全 部归宇星科技所有; 3.3、自宇星科技收到前述标的股票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即视为盈峰环境、 宇星科技与权策管理就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权策管理与盈峰环境、宇星 科技就《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 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购回事项已履行完毕,且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申请 解除对权策管理所持有的剩余盈峰环境股票的查封。 4、如由于权策管理所负除本协议第1条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本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评估费等),导致宇星科技没有收到前述全部的 标的股票成交价款的,则权策管理应当就差额部分(即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减去宇 星科技实际收到的执行款)向宇星科技作全额补偿并在差额确定后五日内支付, 补偿完毕后视为盈峰环境、宇星科技与权策管理就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均已结 清,且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申请解除对权策管理所持有的剩余盈峰环境股票 的查封。 5、本协议于2017年11月10日生效。 (二)《民事调解书》(2017)浙民终566号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106 号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已获得浙江省人 民法院的确认。 1、深圳市安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雅管理”)应向宇星科技支 付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购回款本金92,905,008元。剩余安雅管理应付的全部 款项(包括剩余购回款本金17,701,733元、违约金22,121,348元、案件的一审受 理费705,44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安雅管理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项下所购份额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 款(包括全部现在尚未实际收回的及已实际收回的,及其孳息)抵偿,该抵偿自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无论前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今后实际的回收情况 如何,各方均互不找补(即互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前述安雅管理应支付的现 金92,905,008元于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2、本案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安雅管理承担。 3、若安雅管理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第1条的应付现金92,905,008元,则宇星科 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安雅管理所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000967,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安雅管理合计持股16,233,508股)中的10,227,100 股(包括10,227,100股股票及对应的红利、红股、转增股,统称“标的股票”), 前述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均全部归宇星科技所有,在此情况下: 3.1、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如低于92,905,008元的,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 在收到标的股票全部成交价款后放弃向安雅管理追偿不足部分款项; 3.2、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如高于92,905,008元的,安雅管理同意超出部分全 部归宇星科技所有; 3.3、自宇星科技收到前述标的股票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即视为盈峰环境、 宇星科技与安雅管理就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已结清,安雅管理与盈峰环境、宇星 科技就《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 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购回事项已履行完毕,且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申请 解除对安雅管理所持有的剩余盈峰环境股票的查封。 4、如由于安雅管理所负除本协议第1条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106 号 本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评估费等),导致宇星科技没有收到前述全部的 标的股票成交价款的,则安雅管理应当就差额部分(即标的股票成交价款减去宇 星科技实际收到的执行款)向宇星科技作全额补偿并在差额确定后五日内支付, 补偿完毕后视为盈峰环境、宇星科技与安雅管理就本案项下的债权债务均已结 清,且盈峰环境、宇星科技同意申请解除对安雅管理所持有的剩余盈峰环境股票 的查封。 5、本协议于2017年11月10日生效。 二、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调解书约定,宇星科技将于近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宇星科技将 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权策管理、安雅管理分别持有盈峰环境股票中的 20,790,900股(包括20,790,900股股票及对应的红利、红股、转增股)、10,227,100 股(包括10,227,100股股票及对应的红利、红股、转增股),上述标的股票成交 价款均全部归宇星科技所有。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7)浙民终 565 号; 2、《民事调解书》(2017)浙民终 566 号。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