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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峰环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918 号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盈峰环境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以下简称“二期激励计
划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
定,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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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4


释   义 ........................................................................................................................... 5


正   文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6


     三、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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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盈峰环境的保证:即公司已经
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盈峰环境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盈峰环境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专项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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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盈峰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指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6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
                           指
案)》(二期)                  激励计划(草案)》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权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二期股票期
                           指   划,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
权激励计划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指
                                价格调整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指
                                价格调整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天册、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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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盈峰环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18年1月23日,盈峰环境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
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18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因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完成,公司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9.45元/股调整为9.36元/股。
     3、2018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4、2018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因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公司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由9.45元/股调整为9.36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
期)等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的说明及相关公告,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派方
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166,988,85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9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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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期)的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将做相应的调整)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行权价格由9.45元/股调整为9.36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二期)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二期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期)等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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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TCYJS2018H091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
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
                                邱志辉      商学琴




                                                     2018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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