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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泰资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8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8-035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6日15:00至2018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
室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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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501,288,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8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99,513,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591%。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774,57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253%。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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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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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亚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501,288,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5,72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一帆、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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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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