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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泰汽车:关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2017-11-09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17-076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

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

                                     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资经营合同签署概况
     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了《关
于纯电动乘用车业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并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对外发布了《公司
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备忘录的公告》(编号: 2017-056)。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福
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署了《浙江众泰汽
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与福特
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经营合同》”),各方拟在中
国浙江省共同组建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二、合资经营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资经营合同》签署的背景
     1、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为股份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北湖路 9 号。
     2、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3、福特亚太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一”),系一家根据毛里求斯共和国
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4th Floor, Les Cascades Building, Edith Cavell
Street, Port Louis, Mauritius。
    4、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二”),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211 号上
海信息大楼 36 层。
    5、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浙江省共同组建一家中外合资自主品牌纯电
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合资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营公司的名称及分支机构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众泰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Zotye Ford
Automobile Co., Ltd.”,合营公司的名称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经董事会同意和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
机构。
    2、合营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建立具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集研发、采购、制造、销
售和服务为一体的中外合资自主品牌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合营双方将力争使合营
公司的产品占据百分之十(10%)甚至更高的中国纯电动乘用车市场份额,并使其成
为合营双方合作开拓经济型、高性价比纯电动乘用车市场的主要业务平台之一。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成立时为:从事纯电动乘用车(含纯电动及增程式电动乘
用车)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并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从事整车以及其零部件、组件、配件的销售、进出口、售后服务,仓储和运输服务,
培训、咨询、试验和技术服务,开展与上述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有关的和/或支持上
述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其他业务活动。
    3、合营公司的建设和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将选址新建纯电动乘用车工厂,并向国家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建设年产十
万(100,000)辆纯电动乘用车的建设项目。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000,000 元。甲方对合营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850,000,000 元,占合营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其中甲方一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10,000,000 元,
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0%),甲方二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340,000,000
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0%)。乙方对合营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
民币 850,000,000 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其中乙方一的认缴
出资额为人民币 425,000,000 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乙方
二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425,000,000 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5、合营双方的责任
    5.1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负有下列责任,并提供下列协助(除非
甲方和合营公司另有约定):
    (1)协助合营公司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对新建纯电动
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要求;
    (2)协助合营公司申请成立及经营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执照和许
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资格的审批、商
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批、审批机构关于成立合营企业的审批、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3)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获得合营公司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项下
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的各项税收和关税减免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
    (4)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和维持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所有必要授权、许可和批准;
    (5)协助合营公司就合营公司经营事宜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络;
    (6)根据与合营公司签署的协议向合营公司转让和许可技术;
    (7)协助合营公司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
备、工具、原材料、办公用具和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
    (8)协助合营公司申请进口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
办公用具和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的许可证,并协助办理与之相关的所有进口报关手
续;
    (9)协助合营公司招收有技能的经理和技术人员(包括翻译);并将其现有工作人
员中的某些成员推荐给合营公司雇用;
    (10)协助合营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的最优惠条件就废物排放以及就可
靠供应其生产和经营所需的电、水、热、煤气、蒸汽、电信和运输作出安排;
    (11)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批准增加生产能力的一切申请和报批手续;及
    (12)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5.2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负有下列责任,并提供下列协助(除非
乙方和合营公司另有约定):
       (1) 根据福特和/或其所控制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达成的协议,提供技术许可、
技术支持,提供专业的管理经验、人员及特定的系统,在共同确认需要提高的领域优
化合营公司的运营;
       (2) 根据福特和/或其所控制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达成的协议,探讨福特在智
能网联、数据分析与移动出行方面的全球解决方案,并根据合营公司需求和市场可行
性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 探讨并协助合营公司通过和福特品牌的新能源汽车电气化零部件共同采购、
委托生产等模式,提高电池封装等三电系统(电池、电控和电机)的产能利用率和规模
效应;
       (4) 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获得合营公司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项下
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的各项税收和关税减免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
       (5) 协助合营公司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
备、工具、原材料、办公用具和设备、车辆及其他物资;
       (6) 经合营公司请求,协助其雇员和董事获得为合营公司到中国境外出差旅行所
需的签证及其他必要的旅行证件;
       (7) 协助合营公司招收有技能的外籍经理和技术人员;
       (8) 通过向合营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管理培训来协助合营公司;
       (9) 协助合营公司取得合营公司所需的业务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就此进行协
调;
       (10)   根据福特和/或其所控制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达成的协议,协助合营
公司开拓国内外市场;及
       (11)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6、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由六(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和
乙方各委派三(3)名。每名董事任期三(3)年,但委派董事的合营一方可将其撤换并
委派他人。董事经原委派方再次委派可以连任。
    自公司成立日期起,甲方应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乙方应指定一名董事担任
副董事长。
       7、监事
    合营公司设两(2)名监事,甲方和乙方分别有权委派一(1)名监事。监事的任期为
三(3)年,经原委派方再次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
担任合营公司的监事。
    8、管理机构
    合营公司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总裁及首席财务官组成,总裁由
甲方提名,首席财务官由乙方提名。全体执行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决定任用。上述人员任期应为三(3)年。
    执行委员会由总裁担任主席。总裁在首席财务官的协助下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
理机构,并代表执行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9、技术、研发中心与商标
    甲方应(或通过其所控制关联公司)按照其与合营公司签署的协议,向合营公司
转让和许可技术。乙方应(或通过其所控制关联公司)按照其与合营公司签署的协议,
向合营公司许可技术。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合营公司研发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合营公司将建立一个
研发中心,承担合营公司产品研发的职责,为合营公司产品研发和技术提升提供保证。
    合营公司应当注册并拥有其自主品牌和商标,用于合营公司制造的纯电动乘用车
产品和相关业务。
    10、合营产品规划
    合营公司将在合营双方所提供的技术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自行研发并投产新
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
    11、积分的使用
    合营公司自产纯电动乘用车产生的 CAFC 积分和 NEV 积分,均由合营公司支配、
决定并享有。合营双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按照其约定、并在向合营公司支付合理
对价的基础上,分享并使用该等积分。
    12、不竞争
    除合营双方达成的除外情形,合营双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如果不是被提前终止)
并在经营区域内,任何合营一方及其所控制关联公司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独
立实施或者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开展或参与同合营公司所从事的纯电动乘用车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相同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13、合营期限及延长
    合营期限从公司成立日期起持续五十(50) 年。
    经合营双方商定,即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六(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延长合
同期限和合营期限的申请。如果届时需要批准的话,则只有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合同
期限和合营期限方可延长。
    三、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预计不会对公司 2017
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此次双方达成在纯电动乘用车领域合作协议,如果
双方合资合作能够顺利展开,预期会提升公司纯电动乘用车业务的技术水平,进一步
提高公司纯电动乘用车业务的市场地位。


    特此公告。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