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yer.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8 年 8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 2018 年 8 月 21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预案的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如下内容:1、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其他事项;7、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9 月 5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 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北湖路 1 号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金浙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893,016,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15%。其中,参 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名,所持股份 1,19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592%。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5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118,408,4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396%。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53,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6%。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 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发行规模》;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债券期限》;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3)审议通过了《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4)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5)审议通过了《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6)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7)审议通过了《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4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062%;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 0.1117%。 (8)审议通过了《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9)审议通过了《赎回或回售条款》;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10)审议通过了《担保情况》;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11)审议通过了《偿债保障措施》;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12)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21%;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5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8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221%;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11,373,4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9062%;反对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9%;弃 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9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881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陆凤哲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 泉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