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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8-17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5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44)、《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即
公司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银”)的公司债券
交易纠纷案(以下称为“诉讼案件一”)以及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建投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
称为“诉讼案件二”)。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

对该两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涉诉资料,主要内容
如下:
     一、诉讼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总经理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董事长
                                        1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 银亿 04”)本金人民
币 20,00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 银亿 04”的利息,以人民
币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03%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 银亿 04”的违约金,以人
民币 20,778,11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9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12,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际支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
币 31,167 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 21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
称:16 银亿 04, 债券代码:112404.SZ,以下简称 “涉案债券”或“本期
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5 年,附

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涉案债券起息
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6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票面利率为 7.03%。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
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并且,
                                   2
《募集说明书》的“声明”部分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

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
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鉴
于原告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涉案

债券,故募集说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
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
    根据《募集说明书》所载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发

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以及其他到期债
务的违约情况,视为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鉴于被告发行的“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5 银亿 01”)已经出现到期无法兑付本金的实质性违约行为,
触发了相关的违约条款,因此本期债券已经发生了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
事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进一步约定,如果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

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
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根据《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
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关于宣布“15 银亿 01”未回售部分债
券及“16 银亿 04”、“16 银亿 05”和“16 银亿 07”全部债券加速到期的

议案》获得通过,本期债券已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加速到期。 因此, 被告
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涉案债券的本金及 2018 年 6 月 21 日后的利息。然而,
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已经构成了《募集说明

书》项下严重的违约行为。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被告还应当因其违约行为支付以本金
人民币 20,000,000 元和利息人民币 778,115 元(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
                                  3
2019 年 1 月 8 日止, 按年利率 7.03%计算), 合计人民币 20,778,115 元

为基数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本案
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费和保全费。
    二、诉讼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D 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2、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被告二: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707 弄 20 号
   被告三: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置业”)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被告四: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达商管”)
   住所: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静远西路 405 号

   法定代表人:方宇
   被告五: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
   住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404B

   法定代表人:方宇
   被告六: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乾销代”)
   住所: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九号 141 室
                                  4
   法定代表人:方宇

   被告七: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世纪投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都汇中心 32 号 1-49 号
   法定代表人:方宇

   被告八: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银亿房产”)
   住所: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 76 号
   法定代表人:方宇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息人民币
404,003,217.7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
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的 150%计息,并按季计收复利,自各期信托本息逾
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4 日未支付逾期罚息为

8,716,308.4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2,845,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暂计 1,005,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6、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担的前述 1-5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7,500,000 元;
    7、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被告三、
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和被告八抵押给原告的财产并以所得价

款就上述 1-5 项债权优先受偿。
    (三)事实和理由


                                 5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原告(以下称“出借人”)和被告一(以

下称“借款人”)签订了《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朗境)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朗境)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朗境)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信托贷款
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以及贷款期限、利息、违约
责任等其他事项。

    为担保出借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除借款人以外的
其他被告分别向出借人提供了下列担保措施:(1)被告二(以下称“保证
人”)与出借人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借款人

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三、
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和被告八(以下合称“抵押人”)分别
与出借人签订《抵押合同》(以下合称“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财产为

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
    随后,出借人依约分五笔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合计人民币 45,690 万

元。现各笔借款均已到期,经出借人多次催告,借款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如数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4
日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清偿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 436,569,526.12 元,具体构

成如下:
    1、信托贷款本息 404,003,217.72 元;
    2、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的

150%计息,并按季收复利,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4 日未支付逾期罚息为 8,716,308.40 元);
    3、违约金人民币 22,845,000 元;
                                  6
    4、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 1,005,000 元,包括律师费 1,0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借款人负有的前述全
部债务立即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保证人未能依约及时履行保
证担保责任,应向出借人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7,500,000 元。
    根据各份《抵押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各项债权,出借人有
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以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三、关于上述两起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公司已收到宁波中院关于诉讼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
扣押、冻结通知书》,即信达澳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向宁波中院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宁波中院根据其申请裁定冻结银亿股份人民币 20,778,115 元

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同时,宁波中院根据其申请已冻结银亿股份持
有的西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资额 5,500 万元),冻结期限三
年,即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
    2、公司已收到宁波中院关于诉讼案件二的《民事裁定书》、《查封、
扣押、冻结通知书》,即中建投信托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向宁波中院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宁波中院根据其申请裁定冻结银亿股份及子公司宁波银亿
置业、宁波通达商管、宁波银亿房产、宁波银乾销代、银亿世纪投资、余
姚银亿房产人民币 436,569,526.12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裁定冻结

被申请人熊续强人民币 464,069,526.12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同
                                   7
时,宁波中院根据其申请已查封上述 6 家子公司名下的部分不动产。详情

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144)。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31 笔,
涉及金额 54,535,553.2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3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涉及金额 50,549,226.8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35%)。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
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该两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2019)浙 02 民初 519 号、(2019)浙 02 民初
526 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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