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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1-17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0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93),即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
与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信托贷款本金为 4.99 亿元(以下称
“案件一”);另,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2),即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时代证券”)与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案公司债券本金
为 2,000 万元(以下称“案件二”)。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
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已分别根据中建投信托、新
时代证券的申请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D 区
    2、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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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二:熊续强
    身份证号:P670623(5)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707 弄 20 号
    被告三: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镇海骆驼街道综合市场内 4 号南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406 号】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
4.99 亿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期内利息人
民币 6,879,95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上述第二项贷款
期内利息的同时,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实际支付的该期内利息为基数
按 1.5%计算的增值税;
     四、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逾期贷款本金人民
币 2.599 亿元、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1.191 亿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2019 年 2 月 17 日、2019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
年 利 率 11.7% 计 算 的 逾 期 罚 息 , 并 支 付 原 告 以 尚 欠 期 内 利 息 人 民 币
6,611,750 元、人民币 59,775 元、人民币 208,425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2019 年 2 月 17 日、2019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
年利率 11.7%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上述第四项逾期
罚息、复利同时,并支付原告以实际支付的该逾期罚息、复利为基数按 1.5%
计算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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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律师费人民币 8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熊续强对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四、六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续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
亿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如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四、六项付款义
务,则原告中建投信托有权以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北路 580 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
权证镇骆字第 2011014511 号、2011014512 号、2011014564 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第 060010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
宁波市(镇海)不动产证明第 0001341 号,前述房地产账面原值合计为
20,900.24 万元、账面净值合计为 13,297.78 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四、六项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在实现抵押
权后,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
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737,297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
2,742,297 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人民币 150,175 元,被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熊续强、宁波 市镇海银亿房 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人民币
2,592,1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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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
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案件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808 号】的判决情况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面 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 债券(第 一期) ”债券本 金
20,000,000 元,并赔偿原告新时代证券以本金 20,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
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 7.28%计算的利息损
失,并支付原告以债券本金 20,000,000 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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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
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147,4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2,400 元,由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5 笔,
涉及金额 39,833,004.8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涉及金额 13,968,228.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所涉公司信托贷款业务已按照融资合同
约定计提了应付利息、罚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
不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主要包括以利息为基数按 1.5%计
算的增值税、律师费及诉讼费,合计影响利润约-430 万元。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同时,
若中建投信托对被告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抵押资
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处置价值尚不能确定,故对公
司后期利润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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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
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3、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406 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808 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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