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西山煤电 公告编号:2017—058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和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 2017-054、2017-057)。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太原市西矿街 318 号西山大厦九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王玉宝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总体情况: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代 理 人 )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1,763,778,1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97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750,483,6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5497%;(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294,5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2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9,563,07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36,268,5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0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294,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19%。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1 选举王玉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 1.2 选举栗兴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3 选举郭福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4 选举樊大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5 选举支亚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1.6 选举黄振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3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2.1 选举赵利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2 选举李永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3 选举曹胜根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 选举周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4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3.1 选举王永信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2 选举李晓东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3 选举孟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3.4 选举李俊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752,509,41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5 表决权 99.36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30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638%; 表决结果:同意。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749,428,0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864%; 反对 3,300,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1%;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21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466%; 反对 3,300,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90%;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44%。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752,524,3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619 %; 反对 20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5%。 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8,309,2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7.2938%; 反对 2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8%; 弃权 11,049,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9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爱珍、王半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