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大 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9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张志华
联系电话 021-3896659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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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997
注册资本 1,044,124,717.00 元
注册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1 号新大陆科技园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1 号新大陆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王晶
实际控制人 胡钢
联系人 吴春旸
联系电话 0591-8397999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9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9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有效执行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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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074.18 万
情况
元,投资于商户服务系统与网络建设项目和智能支付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6,040.6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34,839.73 万元(包含
计划投入项目但尚未使用的资金及利息收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股东大会情况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2017 年 10 月 3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 350ZA0354
号)。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意见情况 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2017 年 10 月 3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方式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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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方式事项是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
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和变更实施方式事项。
2017 年 11 月 2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
项。
2018 年 4 月 21 日,保荐机构于对发行人 2017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大陆 2017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大陆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
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
构同意新大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
2018 年 6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金融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合计不超过
6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委托理财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
金使用效率。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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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事项。
2018 年 8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
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2018 年 9 月 27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严格
履行股份限售规定和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18 年 12 月 7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新增及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新增及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2)本次新增及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在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后,尽快签署新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及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2019 年 4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大陆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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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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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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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志华 陶劲松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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