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大 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达成的事项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届满,经核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
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 253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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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强 章晓洪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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