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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平高科: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拟变更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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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
                                 法律意见书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拟变更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承诺

    1、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时任管理层成员伍跃时、袁定江、王道忠、廖翠猛、
张秀宽、彭光剑、周丹、何久春、邹振宇、陈志新共计 10 人(以下合称“公司核心
管理团队”)主动、自愿与公司签署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
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经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2016 年 1 月 28 日
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017 年 5 月 19 日,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签署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公司股东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书面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根据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签署的《协议》《补充协议》,当前公司核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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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团队业绩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考核期”)实现的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014 年度不低于 36,000 万元;2015 年度不低于 49,000 万
元;2016 年度不低于 59,000 万元;2017 年度不低于 77,000 万元+(A-B)×(1+i)
万元;2018 年度不低于 94,000 万元+(A-B)×(1+i)万元,若 2018 年度(A-B)
为负数,则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仍为不低于 94,000 万元(注:A 指上一年度净利润
承诺数;B 指上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数;i 指上一年度年初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各年度相应的净利润承诺数为业绩承诺对象的盈利
承诺目标。若经甲方年报会计师审计的甲方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少于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甲方应在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2018 年
度承诺净利润数-2018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二)变更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原因

       1、公司投资收购陶氏益农巴西特定玉米种子业务这一长期性、战略性重大投资
项目,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了负面影响,继续按原定方案考核核心管理团队,有失
公平。

       陶氏益农巴西特定玉米种子业务收购项目是公司基于种子业务全球布局的战略
性、长期性重大投资项目,也是中国种业走出去的标志性项目。尽管短期财务收益
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的参与有利于将该项目迅速做强做大,并充分利用标的公司
全球一流的种质资源库反哺国内玉米种业的研发体系升级,发挥该项资产特别是玉
米种质资源对公司国内玉米种子业务的协同价值,推动中国玉米种子研发能力的提
质升级,大幅提高公司在玉米种业界的竞争优势,提升中国本土玉米企业的竞争能
力。

       根据中信农业基金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与陶氏益农签署的有关巴西隆平全部股
份的《股份买卖协议》,最终收购价格的调整额将根据巴西隆平的净营运资本相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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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营运资本相关调整以及巴西隆平的净债务水平来确定。交易双方就资产负债表
部分会计科目的资产剥离处置、交割日部分资产(如存货等)拨备计提以及陶氏益
农在交割前保证巴西隆平正常经营承诺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事项(以下简称“争
议事项”)。前述争议事项将影响收购价格最终调整金额,并对巴西隆平财务报表产
生影响。

    后续,若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中信农业基金与公司不排除依据
《股份买卖协议》、相关交易文件、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和其他国家适用法律(包括巴
西适用法律)以诉讼或其他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上述争议事项的可能性。

    此外,2019 年 3 月 29 日,Citic Agri Investment Co., Limited(“中信农业基金”)
与 LP High Tech Holding Ltda(“巴西控股公司”)向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经济保卫委
员会(CADE)提交了动议,认为陶氏益农在对 MCA(全称 Merger Control Agreement,
即 CADE 让陶氏益农剥离巴西种业资产所签的并购协议)的部分义务责任的履行方
面存在不足(“CADE 动议事项”),并提请 CADE 就我方提出的动议事项启动进一步
调查。

    如上所述,由于公司、中信农业基金与交易对方就“争议事项”及 CADE 动议
事项的解决方案和补偿措施处于协商过程之中,争议解决的结果对公司 2018 年度损
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且 2018 年是项目交割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巴西隆平仍
处于重组后的整合优化阶段,其玉米种质资源库对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尚未完全释
放,将该项目对公司的业绩影响纳入到对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承诺考核中,明显有
失公平,不利于发挥核心管理团队对长期性、战略性项目投资的主动性,不利于推
动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2、国家实施种植业供给侧结构调整政策这一客观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核心管理团队已勤勉尽责。

    2015 年-2018 年,受国家农业部发布《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
意见》、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的若干意见》、国家正式取消玉米临储政策等政策的影响,玉米种子行业受到明显冲
击,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下行,特别是以杂交玉米种子为主要业务的种子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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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普遍更大幅度下滑;受国家发布的水稻最低收购价及种植面积调减政策、农业部
《2018 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等政策的影响,显著降低了水稻粮食销售价格,一定程
度上抑制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水稻种子整体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对公司
2018-2019 业务年度杂交水稻种子收入的增速和净利润水平构成直接影响。

    尽管 2016 年以来国家农业供给侧改革给公司杂交玉米种子、杂交水稻种子等主
营业务造成冲击,但是公司 2015-2017 年度仍实现营业收入 202,582.47 万元、
229,941.02 万元、319,001.9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49,106.70 万元、50,115.76
万元、77,177.20 万元,经营业绩快速增长,公司研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布局得到
全面优化。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在业绩考核期内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坚定不移地践
行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公司业绩快速增长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与此同时,针对
前述因政策变化这一客观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核心管理团队仍主
动担当,充分体现了核心管理团队对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高度负责的承担精神。

    (三)变更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内容

    鉴于近年来国家行业政策调整对全行业企业及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
响,且开展长期性、战略性投资无法通过短期业绩得以体现,为了公平合理地体现
核心管理团队在业绩考核期内的经营业绩,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核心管理团队拟提请公司修订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条款。具体修订后条款如下: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考核期”)实现的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014 年度不低于 36,000 万元;2015 年度不低于 49,000 万
元;2016 年度不低于 59,000 万元;2017 年度不低于 77,000 万元+(A-B)×(1+i)
万元;2018 年度不低于 94,000 万元+(A-B)×(1+i)万元,若 2018 年度(A-B)
为负数,则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仍为不低于 94,000 万元(注:A 指上一年度净利润
承诺数;B 指上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数;i 指上一年度年初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各年度相应的净利润承诺数为业绩承诺对象的盈利
承诺目标,扣除甲方投资陶氏益农巴西特定玉米种子业务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及投资
占用资金财务费用等方面的影响。若经甲方年报会计师审计的甲方 2018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少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甲方应在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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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三个
月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按上
述公式计算的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18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且乙方自愿作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1、乙方中直接持有甲方股份的现任核心管
理团队成员(袁定江、廖翠猛、张秀宽、陈志新)承诺:自甲方 2018 年度报告披露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乙方直接持有甲方股份的 80%部分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甲方回购该部分股份;2、乙方中现任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袁定江、廖
翠猛、张秀宽、彭光剑、何久春、邹振宇、陈志新)承诺:如其自甲方 2018 年度报
告披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增持甲方股份,其购买或增持的该部分股份自购买
或增持之日起至甲方 2018 年度报告披露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甲方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协议变更的合法性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协议》第 8.2.1 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第 8.2.2 项约定:“如在业绩考核期内,甲方发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则
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
行股票),乙方可提请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
调整甚至终止本协议,但需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经核查:

    (1)《协议》系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自愿与公司签订,是
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核查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均未包括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承
诺,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承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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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协议》系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为推动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的自主承诺,
不属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须承诺、不可变更承诺范畴;

    (4)公司投资收购陶氏益农巴西特定玉米种子业务这一长期性、战略性重大投
资项目,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了负面影响,继续按原定方案考核核心管理团队,有
失公平;且业绩考核期内国家行业政策调整对行业企业及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产生
了不利影响,该等因素系核心管理团队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如继续履行承诺,
将不利于发挥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第 8.2.1
项、第 8.2.2 项的约定,提请公司就《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对协议进行相
应变更、调整甚至终止,但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协议变更的程序

    如公司根据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提请修订《协议》《补充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的
要求而决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应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签订补充协议,并
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充协议
后,该补充协议将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提请修订《协议》《补充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袁定江、
廖翠猛、张秀宽、陈志新、伍跃时为协议一方,公司现任核心管理团队(袁定江、
廖翠猛、张秀宽、彭光剑、何久春、邹振宇、陈志新、马德华、宫俊涛、尹贤文)
自愿做出股份锁定承诺,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公司董
事袁定江、廖翠猛、张秀宽系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股东袁定江、廖翠猛、
张秀宽、陈志新、马德华、伍跃时、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除上述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外,公司其他董事、其他股东可
自主选择是否行使表决权。

    虽然公司股东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信
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陶氏益农巴西公司资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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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买方中信农业基金存在关联关系,但此次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提请修订《协议》
《补充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对陶氏益农巴西公司资产收购项目并不造成任何影
响,该等股东与此次审议的事项并不存在法定的关联关系,因此,该等股东可自主
选择行使表决权或回避表决。

    虽然协议一方中的彭光剑、周丹、何久春、邹振宇、陈志新通过认购汇添富-优
势企业定增计划 5 号资产管理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
划 5 号资产管理计划系为投资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由资产管理人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行使全部相关股东权利,彭光剑、周丹、何久春、
邹振宇、陈志新不能对间接持有的股份实现独立管理,也无权干涉资产管理人的决
策,因此,汇添富-优势企业定增计划 5 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
可自主选择行使表决权或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
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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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变
更核心管理团队业绩承诺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 蔡 波




                                        经办律师: 甘 露




                                              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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