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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平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7,000 万元,对

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且所有对外担

保均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亦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

司的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董事会聘

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五、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袁隆平农业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

规的情形。

       六、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审议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毛长青、张坚、田冰川和林响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

表决。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成本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七、关于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

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毛长

青、张坚、田冰川和林响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相

关制度。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