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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07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7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916 号)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164,013,69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5,341,494.77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1,397,481.07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23-00009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荔湾支行下属网点芳村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部环保”,为土壤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为 PVC 生态屋及
环保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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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账户余额(截止
序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2017 年 8 月 9 日,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单位:元)
                                                                             偿还银行贷款、
     鸿达兴业股份   0233172600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土壤修复项目、
1                                                      1,187,341,494.77
     有限公司       001008        份有限公司芳村支行                         PVC 生态屋及环
                                                                             保材料项目
     西部环保有限   44050140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                                                                        0   土壤修复项目
     公司           100000685     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内蒙古中科装   1505017266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PVC 生态屋及环
3                                                                        0
     备有限公司     400000077     限公司乌海分行                             保材料项目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
 建光、刘荃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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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或公司
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
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华泰联
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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