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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8-08-0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二零一八年八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鸿达兴业/公司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划(草案)》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划管理办法》                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
  《备忘录 7 号》        指
                              划》


  《公司章程》           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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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8 字 0802 第 0310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鸿达兴业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

《备忘录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拟实施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

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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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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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达兴业的前
身为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原扬州英利
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2004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65 号),核准江苏琼花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法
人股暂不上市流通。200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股票简称为“江苏琼花” 现已变更为“鸿达兴业”),股票代码为“002002”。

     3、2012 年 3 月 22 日,公司注册名称由“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
年 6 月 8 日,公司注册名称由“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鸿达兴业
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现持有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0608708760U”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58,454.9733 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周奕丰,注册地址为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经营范围为“聚氯乙
烯树脂及专用料、纯碱、水泥的销售;环保脱硫剂、土壤改良剂、调理剂、重金
属修复剂、盐水脱钠、过滤膜、过滤材料、汽车尾气稀土催化器和催化剂、汽车
微粒过滤器等环保产品的研发、销售;脱硫脱硝、土壤治理等环境修复工程;高
分子材料用环保稀土热稳定剂、稀土抗氧化剂及环保加工助剂、稀土化工材料的
研发、销售;PVC 医药包装材料、PVC 片材、板材、PVC 农膜、特种 PVC 偏光
薄膜、PE 薄膜、高真空新型电子薄膜、复合包装材料及其它新型包装材料、塑
料彩印、塑料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塑料模板、塑料建筑与装饰材料的研发、
销售;室内外装饰装潢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园林艺术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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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包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及相
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
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经本所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以
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鸿达兴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
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有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
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将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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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作
员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或其他必要情况,对参与持股
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参加对象合计不超过 5,500 人,其中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激励基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其中激励基金由公司及各子公司提取,标准为
员工缴纳金额的 2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融资,
融资金额与员工持股计划募集金额(含激励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最终融资
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六)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将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募集资金将全额认购由管理机构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七)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 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计
算,存续期满可展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公司股票过户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时起算。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八)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
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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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
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
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九)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
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持
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
份的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
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经查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
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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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8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3、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
指导意见》、《备忘录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3)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倡导公司与个人
共同发展的理念,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
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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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十)项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
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18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监事
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等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 7 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告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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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备忘录 7 号》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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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吴   涵:




                                             陈跃仙:




                                                           年     月    日